答 市场监管、公安、人社、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人行等部门。
答 近日,许昌市医疗保障局深入贯彻落实省医保基金清算提质增效的工作部署,以深化按病种分值付费(DIP)改革为核心抓手,通过创新机制、精准施策,在全省范围内率先完成了2025年度医保基金年终清算工作。住院人次、次均费用、基金支出分别下降1.90%、8.54%和10.59%,医保基金的使用效能与医疗服务管理水平实现了“双提升”,有力构建了医疗、医保、患者三方共赢的良好局面。 一、聚焦痛点难点,以创新推动清算提质增效 本次清算工作严格遵循“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基本原则,直击DIP付费实操中的堵点与难点,推出四项机制,确保清算方案既符合临床实际,又切实保障民生需求。一是推行特例单议“全程网办”机制。依托数据专区搭建线上评审平台,打通特例单议病例从申请、资料上传到评审公示的全流程服务链条。此举彻底改变了以往线下报送纸质材料的繁琐模式,显著提升了评审工作的效率与透明度。2025年评审通过的2932份病例追加分值1184.55万分,补偿医保资金5893.09万元,追加后拨付比达98.51%,有效解决疑难重症病例费用补偿不足问题。二是建立双侧手术分值“动态调增”机制。针对眼科、骨科等计价单位为侧且耗材使用加倍的双侧手术病例,建立专项申报审核机制,对次均费用高于该病种次均费用10%以上的病例重新核定分值,共追加医保资金130.03万元。此举精准覆盖了双侧手术的额外诊疗成本,有效遏制了医疗机构为控费而采取的分侧择期手术行为,避免了医疗资源浪费、基金无效支出及患者负担加重。三是优化新技术应用“激励机制”。对在清算周期内应用市级卫健部门认证新技术的病例实施单独评审,专项追加医保基金123.75万元,这一政策红利极大地激发了医疗机构开展技术攻关与成果转化的内生动力,为群众提供了更多优质的诊疗选择。四是落地精神康复“按床日付费”机制,自2025年7月起,我市落地精神康复类住院医疗费用按床日付费,住院人次、统筹基金支出、日均费用分别下降18.63%、18.18%、11.98%,有效遏制了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势头。 二、严把关键环节,以精细化管理保障清算公平公正 为确保清算结果的科学性与公信力,许昌市医保部门严把数据核对、分组评审、金额核定三大核心环节,筑牢基金安全防线。一是夯实数据基础,确保账实相符。对人员结算信息、费用明细及医保结算清单等基础数据进行全方位、地毯式核对,从源头上保障了清算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二是引入多维系数,实现科学调节。综合考量医疗机构的专科特色、病种结构、改革成效及儿童患者占比等多重因素,科学设置调节系数,使清算结果能动态反映不同机构的实际运行情况。三是严完善分担机制,强化托底保障。严格执行分段计算政策,并建立保底拨付机制,为级别较低、运营困难的医疗机构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有效解决了其后顾之忧,助力其健康发展。四是规范确认流程,实现阳光拨付。通过签订《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年终清算确认书》,与医疗机构就超支分担、应拨资金等核心数据达成书面共识。经双方确认无误后,通过省医保平台进行线上拨付,确保了整个过程的公开透明。 三、释放改革红利,以质效双升构建良性发展生态 2025年度清算工作的圆满完成,标志着我市DIP改革进入了新的阶段。全市医保基金整体拨付率达99.64%,较上年度稳步提升,职工与居民医保的拨付精准度得到进一步优化。一方面,利益分配更趋合理。全市共有113家医疗机构实现医保基金的结余留用,结余留用金额2109.05万元;对105家超支医疗机构依规启动分担机制,共分担资金2829.90万元,真正体现了“优劳优得、超支共担”。另一方面,机构行为深度转变。在清算政策的精准引导下,医疗机构的发展理念正加速从“规模扩张”向“质量效益”转型。病种结构持续优化,医疗服务能力稳步提升,改革带来的制度红利正持续惠及广大参保群众。
答 答:1、参保人向职工养老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提出转入申请,填写lt;lt;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gt;gt;,出示社保卡或身份证及复印件办理。 2、参保人户籍地与职工养老待遇领取地为不同统筹地区的,可就近向户籍地城乡养老保险机构提出申请,出示社保卡或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答 答:参保人向城乡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提出申请,填写lt;lt;申请表gt;gt;出示社保卡身份证及复印件,提供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开具的lt;lt;参保缴费凭证gt;gt;。 规定是在到龄当月办理转移,不需交够整年数即可转移,提前或居民领取过待遇后再办转移的不再办理。居民转职工可随时办理。
答 答:参保人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身份证及复印件等资料,到转入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转移申请,(由转入地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开具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向转出地经办机构发出)。
答 答:用人单位应自成立起三十日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我市实行各项社会保险统一参保登记、统一缴费基数。 1.提供材料:营业执照原件,法人、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单位公章、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 2.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 3.行政事业单位还需提供法人证及批准单位成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答 答:线上办理:参保单位可办理CA数字认证证书,在河南省社会保险网上业务大厅自行办理员工参保、停保手续。 窗口办理:由单位经办人提供新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携带公章,经办人身份证件办理。每月1-25号办理业务。
答 答: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没有户籍限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均可办理参保手续,每月1-25号到养老窗口办理,携带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到窗口填写《河南建立(恢复)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申报表》。
答 答:参保单位人员中断社会保险手续办理:提供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填写《河南省参保职工中断社会保险关系申报表》。
答 答:需提供身份证及变更银行卡的复印件(复印到一张纸上,身份证只需正面复印即可);社保卡发放的、直接提供社保卡原件或复印件即可,全省通办、可代办。
答 答:依据:人社部发〔2021〕18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2021年9月之前死亡的按老政策执行,9月之后按此政策执行,且不分是否是遗嘱人员,在职、 退休人员也按此政策) (一)丧葬补助金标准: 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二)抚恤金标准: 1、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包括实际与视同缴费年限)确定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3个月;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的,(含15年)发放9个月;缴费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2、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3、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三)遗属待遇(丧葬费和抚恤金)为一次性发放。在职参保人员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含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退休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四)已办理职工养老和城乡养老衔接手续并领取城乡养老待遇后死亡的,不再享受职工养老遗属待遇。 (五)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六)办理手续:提供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及收据、死亡人身份证、社保卡、亲属关系证明及家属身份证到所属社保机构办理。根据民事发[1999]17号文件规定,死亡人员属于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的,提供当地宗教事务委员会或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民族原因土葬证明。 以上相关材料在死亡一个月内提交材料或到窗口排号办理。
答 答:参保职工提供变更信息的证明材料原件(身份证、养老手册本)及复印件1份或提供户口本(或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到所属社保机构填写《河南省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申报表》办理。 具体变更要件:1、变更姓名时,提供档案和复印招工表;2、变更身份证,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变更姓名或身份证号信息出入较大时,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公安部门提供的证明或参保单位出具的证明(正式红头文件)。
答 答:1、参保人员同时在两地以上(不同省市)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养老关系时,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2、重复缴费的退款手续按照《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对重复缴费的只退本地重复缴费的个人账户部分(即转入地办理退款)。退款需带材料:个人带转移手续、缴费发票、退款人的身份证及本人银行卡原、复印件到市民之家A区养老窗口办理。
答 答:1.公章 2.经办人身份证。 (参保单位可办理CA数字认证证书,在河南省社会保险网上业务大厅自行打印参保证明。)
答 答:1.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固定制正式职工,允许补缴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当地实行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之日。原国有(集体)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允许补缴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当地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统筹之日。 2.《劳动法》施行后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劳动者,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的,允许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1995年1月1日。 社保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后5年仍不足15年的(即男年满65岁,可以一次性缴满至15年。 3.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无参保缴费记录人员不得通过一次性补缴的方式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不得减免;加收数额应不高于欠缴社会保险费数额。 4.社保经办机构不得受理个人提出的补缴业务;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明确可由个人申请补缴的,从其规定。
答 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职工退休后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在当地的社会养老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且已认证的,在办理退休手续次月15日起,凭职工个人社会保障卡到银行直接领取退休金。
答 答:不可以,按照属地管理进行参保。
答 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 1、个人在达到法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4、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答 答:农民合同制工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规定: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所在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向其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补助金按其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最多不超过十二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 农民工参保有两种方式:一是按农民工身份参保,由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农民工本人不缴费,失业后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或临时生活补助。二是按城镇职工身份参保,失业后享受和城镇职工同样的失业保险金政策。
答 答: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所在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的,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向其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机构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补助金按其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一个月、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失业金标准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