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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0-14 10:37

  •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许政〔2025〕 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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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许政〔2025〕 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许昌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9月29日


许昌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依法合规、实施规范、公开透明、责权明晰”运行机制,严格决策程序,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是指市直项目单位或市属国有投资公司使用市级预算资金、上级专项资金、地方政府债券等财政性资金,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实施的基本建设项目、政务信息化项目、设备购置和政务服务类项目。

(一)基本建设项目。指使用财政性资金直接投资建设,能获得投资建设活动对应固定资产使用权的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交通公路、园林绿化、城市供排水等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改造等。

(二)政务信息化项目。指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或采用资本金注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实施的,用于支撑市级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信息系统,包括服务器、操作系统、数据库、防火墙等配套软硬件,以及云资源、网络、运维等相关服务。

(三)设备购置和政务服务类项目。指不涉及基本建设活动,为履行公共服务职能采用招标(采购)等方式获得对应资产使用权或服务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单纯的设备购置、办公家具购置、专用材料购置、专用工具和仪器购置;基本建设项目实施前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测绘等服务,以及规划编制、政府购买服务岗位项目等。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按照“科学决策、依法合规、规范实施、公开透明、权责明晰”原则决策实施和监督管理。

(一)科学决策。投资项目应坚持科学决策、量力而行,落实党政机关习惯过“紧日子”要求,项目谋划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项目均应纳入投资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依法合规。投资项目应将依法合规作为根本准则和底线要求,以法治思维贯穿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以制度刚性确保项目规范运作,严格遵循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政府债务管理等规定依法合规开展。

(三)规范实施。投资项目应遵循“先决策后审批、先审批后开工”原则,完善立项审批、预算评审、招标投标、施工验收等各环节运行程序,规范组织实施。

(四)公开透明。投资项目应按照“全过程投资管控、全过程公开透明、全过程审计跟踪、全过程纪委监委监督”要求,加强项目实施全流程信息公开,保障项目依法合规、严控成本、廉洁透明、优质高效实施。

(五)权责明晰。投资项目应压实各责任单位在项目决策、审批、实施、验收等全生命周期各环节的主体和监管责任,构建依法依规、全面覆盖、突出重点、协同联动、惩防并举的闭环式监督管理格局。


第二章 政府投资计划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市财政局在各单位项目申报基础上,结合全市发展总体要求和财政承受能力,梳理汇总各单位年度项目需求,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各类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和推进会等会议安排的项目,在形成文件、决议或纪要前,项目主管部门须提请市政府审议。

(一)基本建设项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每年10月起汇总各单位(含市属国有投资公司)基本建设项目需求,会同财政等部门论证后形成次年度投资计划,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

(二)政务信息化项目。市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每年10月起汇总各单位信息化项目清单,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论证后形成次年度信息化项目清单,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

(三)设备购置和政务服务类项目。市财政局每年10月起编制财政预算(草案)时,梳理汇总各单位资产购置和政务服务类项目需求,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论证后,与次年度财政预算(草案)一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

第六条  年度投资计划外新增项目,按照以下程序审批:

(一)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实施的年度投资计划外新增项目,直接纳入投资计划,由项目单位组织实施。

(二)落实上级要求且已落实资金的项目,可简化报批程序,经项目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投资计划,由项目单位组织实施。

(三)落实上级要求但未明确资金来源或需要市级配套的新增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征求发展改革、财政及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审议通过项目纳入投资计划,由项目单位组织实施。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实施的项目,项目单位可按应急抢险程序先行组织实施,并于一个月内完善审批手续,补录投资计划。

第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至各项目主管部门;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由市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下达至各项目主管部门;设备购置和政务服务类项目资金安排,由市财政局通过财政预算下达至各项目主管部门。投资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未纳入投资计划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保障资金。


第三章 立项审批管理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编制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和初步设计,加强项目前期工作,保证内容和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编制内容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须按程序审批。其中: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政务信息化项目,须依据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相关规定,报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部门审批。

(一)项目建议书。项目单位应对基本建设项目实施必要性和依据、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及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内容进行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报批时,应当提交市政府同意建设该项目的文件(有关规划、计划、政府会议纪要等)、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筹措意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单位应当对基本建设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和社会效益、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资金筹措方案等全面分析论证。报批时,应当依法提供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节能审查意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三)项目初步设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法编制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概算和初步设计。

1.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

2.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用地规模、建设标准、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

3.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相关图纸应提交财政部门开展初步设计复审。财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公路等相关部门,以及行业专家或第三方机构组成图审团队,对项目设计方案的经济性开展复审并出具《经济性审查意见》。未通过初步设计复审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复初步设计及概算;

4.建立设计复审奖惩机制。鼓励在确保项目功能达标及质量标准的前提下优化设计方案,压减不合理、不必要工程造价。对于设计复审环节压减的工程造价,应依据事前合同约定,按照压减金额占工程造价的比例相应扣减设计单位委托服务费。

第十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投资概算及初步设计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对审批权限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对下列基本建设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纳入经市政府审定的专项规划、行动计划的项目,相关规划计划批复文件视同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单位可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投资1000万元以下项目,或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直接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投资概算);

(三)房建购置类项目不再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概算,直接批复项目购置方案;

(四)单纯设备购置类项目,包括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购置、专用材料设备购置、专用工具和仪器购置等项目,不需要提交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可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按照专项资金审批流程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意后,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采购;(五)为应对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此类项目特殊审批程序,从简从快办理。

第十三条  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编制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依据。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安排政府投资计划、工程招标投标、控制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第十四条  项目概算一经批准,不得擅自突破。严禁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由此造成项目超概算的,一律按照“先定责、再追责、后调整概算”原则从严处理。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概算批复金额内,遴选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施工图设计并编制项目预算。设计单位应当按照项目批复概算限额设计,严禁过度设计、超标准设计。

第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在项目审查中发现设计单位存在超概算、超标准设计等行为的,应当退回设计单位或项目单位重新设计。

第十七条  因勘察(设计)失误等原因造成工程造价增加达到合同价10%以上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追究勘察(设计)单位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投资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通过河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投资项目各项审批手续,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协同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各项目审批单位应当依法为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开辟“绿色审批通道”,必要时可按照联审联批、限时办结、容缺受理要求开展审批工作。


第四章 预算评审管理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财政性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变更、先评审后结算”程序执行。对建设周期长、投资规模大的项目,可分段提交评审。

第二十二条  预算评审范围包括:预算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政务信息化项目;市属国有投资公司使用财政性资金1000万元以上项目或使用财政性资金占项目资本金比例超过50%项目,同时对市属国有投资公司使用自有资金3000万元以上基本建设项目实施抽审。其中:

(一)投资60万元以上项目,由财政部门预算评审;

(二)投资20万元至60万元项目,由项目单位自行审核并报财政部门备案,结算时由财政部门一并审核监督;

(三)投资20万元以下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照内控制度自行审核实施。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建筑施工规范,加强与项目单位、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审计等部门沟通协作,对项目造价给予准确、客观的评审。

(一)强化项目单位报审管理。项目预(结)算资料送审前,项目单位应当对报审内容把关审核。对于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日志等关键资料的认定,项目单位要做到事实清晰、依据充分,并对出具的证明材料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二)加强造价信息发布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每两个月更新发布《许昌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客观、真实、准确反映市场价格水平,为开展评审提供可靠依据。

(三)严格评审实施过程管理:

1.财政部门选取中介机构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选取过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2.对工程量核准、价格信息确认、定额套取等核心环节,财政部门应当结合现场勘查情况、借助造价软件、工程量计价规范、建立数学模型等方式精准核算,并在此基础上,综合《许昌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材料价格、施工企业合理利润等合理确定审定金额;

3.严格落实三级复审制度等内控措施,对评审中出现的争议事项,应当召集项目单位、行业专家或注册造价师等人员会商研究确定;

4.建立评审结果听审制度。财政部门应定期召开听审会议,邀请项目单位、评审专家等人员参加,重大项目邀请纪委监委人员列席,对项目评审中工程量核定、价格确认、定额套取等内容的合规性、准确性听审,并做好会议记录留存。

(四)规范市属国有投资公司工程项目造价管理。市属国有投资公司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的项目,应由公司遴选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先行自审并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后,再提交财政部门开展评审。


第五章 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会议研究决策机制,按照规定权限报批项目后组织实施。

(一)60万元以下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单位须制定详细的建设计划及实施方案,就项目实施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充分论证,并履行单位集体决策程序后组织实施。项目完工后,应当主动接受财政部门结算审核监督;

(二)60万元—400万元以下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按规定将项目报财政部门开展预算评审和结算审核;项目招投标工作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范进行,其中符合非公开招标条件的,应按规定程序执行;项目各重点环节工作开始前,项目单位应向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备并接受监督;

(三)400万元以上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单位除履行本条第(二)项规定的备案程序外,还应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后,纳入投资计划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在会议研究阶段应充分征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财政、水利、交通等相关部门意见,形成一致意见后,通过集体会议确定项目负责人、代理机构选取方式、项目建设方案、工期安排等内容。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调整建设内容或预算的,必须重新履行审批程序,并同步报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建立项目动态公开监督机制。项目单位应当通过集中会议等形式,定期听取各参建单位关于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投资控制等工作的汇报,系统梳理存在问题,督促责任单位全面整改落实。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结合项目建设各阶段特征及现场实际情况,以集中会议形式分析研判潜在风险,健全覆盖风险识别、评估、预警、处置全流程的管理机制,明确各环节责任主体、操作规范及响应时限,确保项目按照既定目标优质高效推进。

第二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依法不予公开的情形外,项目单位应当公开会议研究确定的决策事项以及项目实施进展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招标投标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负责履行招标人主体责任;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进场交易环节工作,并协助各行政监督部门加强交易活动现场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十条  财政性投资项目须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度。

(一)对项目涉及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采购等事项,凡达到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应当依法开展招标采购工作,并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交易;

(二)健全招标投标内控管理机制。项目单位须严格遵守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人代表选派、评定分离环节确定中标人等关键环节,履行集体决策程序;

(三)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评标专家的培训管理,建立考核评价机制,依据评价结果对评标专家实施动态管理;

(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对参与项目评标的专家实施“一项目一评价”,全面记录评标专家履职情况、专业能力及廉洁自律表现。发现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向行政监督部门及时移交问题线索;

(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加强招标文件编制的指导,严格审查招标文件需求合规性、完整性及排他性;加强交易现场监督管理,对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主体现场行为重点监督;积极推动实施异地评标、评定分离等工作,强化交易信息公开,提升交易透明度。

第三十一条  对于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应当依法探索实施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

(一)评标环节。评标委员会应依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独立开展评标工作,并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二)定标环节。定标委员会应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核查,形成核查报告并在定标会议召开前保密。核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中标候选人信用信息、履约能力、是否采取考察或质询方式开展核查,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要核查的其他内容。定标委员会完成核查后,应组织召开定标会议,可采用核查随机法、票决法、集体议事法或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二条  采取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建设模式的项目招投标工作,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一)采用工程总承包(EPC)建设模式的,须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采用该建设模式的项目获批后,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中标(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遴选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完成项目设计及施工图预算编制工作并提交成果;对于道路罩面等简单工程项目,上述工作应在30日内完成。

未能按期完成的,每逾期1日,应当按照事前合同约定,从应付工程总承包单位的款项中按照设计费的1%扣除作为逾期违约金,直至项目达到约定完成标准或设计费全部扣除。(二)采用EPC模式建设的工程项目,在确保工程质量前提下,项目招标最高限价原则上按照工程概算价下浮15%后确定。

(三)工程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的项目设计和施工图预算,应当提交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开展施工图审查及预算评审。上述审查及评审的相关程序要求、完成时限等内容,应当提前在合同中约定。施工图审查及预算评审完成前,建设单位只能开展“五通一平”等前期工作,不得擅自开展主体工程建设。

第三十三条  市属国有投资公司招标投标项目,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国有企业招标管理等规定依法合规开展。


第七章 工程建设管理

第三十四条  规范项目开工管理。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前,项目单位须依法完成各项审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节能审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施工许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法定审批事项。对不符合上述规定建设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开工建设。

因抢险救灾、应急保障等特殊原因确需先行开工的,应当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应急审批或备案手续,并在开工后一个月内补齐审批要件,否则按擅自开工处理。

第三十五条  施工合同管理。项目单位应当加强合同履约情况管理,推动合同履约信息公开。

(一)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合同签订以及合同内容规范性的审查,探索建立项目招投标绩效评价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规范合同条款管理。项目单位应当与中标单位订立权责对等的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施工合同应当使用规范的文本,在条款中明确项目工期、材料(人工)价格调整的触发条件与计算方式,约定承包方出现施工延迟、停滞等违约行为时,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及履约保障措施。

(三)合同签订后因擅自订立背离原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补充条款(协议)等行为造成项目投资总额增加的,新增投资额和相应责任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

(四)项目单位应加强合同履约监管,重点核查承包方主要管理人员是否与投标文件一致,其他项目管理人员是否为本单位职工,履约事项是否符合投标文件承诺。对工程款资金流向异常、项目管理人员非本单位职工等情况摸排分析,发现涉嫌违法分包转包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行政监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项目质量管理。项目单位应当加强项目质量管控,争创优质工程,为全社会工程建设提供示范引领。

(一)项目单位法人作为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对本单位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具体履行以下职责:牵头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建立各方责任主体及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等;

(二)项目单位负责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参建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三)项目单位应定期抽查工程实体质量,牵头组织质量常见问题治理,留存质量检查记录和影像资料,协调处理工程质量相关问题;

(四)重大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当协调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工程显著位置设置五方责任主体永久性铭牌,要求责任单位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缺陷修复等相应责任。

第三十七条  质量检测管理。项目单位应当加强工程质量检测的统一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工程概(预)算时,项目单位应合理核算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实行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二)项目单位应当遴选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报告真实性负责;

(三)项目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见证人员,或督促监理单位明确相应见证人员,对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及现场检测等环节实施全程见证;现场检测过程中,须留存完整的质量检测记录及影像资料;

(四)检测机构发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以及检测项目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结果不合格等问题的,检测机构应及时报告项目单位,并督促责任单位整改;

(五)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存在争议的,可以遴选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

(六)非项目单位遴选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

(七)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投诉、举报。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管理。项目单位法人作为施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项目施工安全生产负总责。项目单位应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与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和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全程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规定用途合理使用安全生产相关费用;强化安全生产风险动态管控,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到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九条  项目工期管理。项目单位应依据定额标准合理确定工期,并根据批复的项目工期进度和投资计划推进项目建设实施,协调各参建单位做好进度保障,向发展改革、行业主管部门如实报送项目建设进度。

项目单位不得随意压缩已确定的施工工期。因极端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造成基本建设项目停工的,应给予合理的工期补偿。

第四十条  工程变更管理。基本建设项目不得随意变更,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工程变更,一律不作为工程结(决)算依据。对确需变更的项目,实行分类审批管理:

(一)超过核定概算的变更项目,应由项目单位厘清问题原因,并履行定责问责、重新评估论证、报市政府批准等程序后,由原审批部门调整。涉及初步设计及概算调整的,须在变更工程实施前完成审批手续;

(二)未超过核定概算、突破合同价的变更项目,变更总额应控制在合同价8%以内。变更实施前,项目单位须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专家、法律专家召开论证会,达成一致意见并出具会议纪要后,按程序办理变更审批。其中:增加投资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变更由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批;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变更由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50万元以上变更由项目单位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经批准同意的工程变更,审批部门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手续的审批;

(三)未突破合同价,为满足工程质量进行优化设计且节约政府投资的变更项目,须履行项目主管部门、设计(勘查)、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机构共同确认的审核程序;

(四)除政策调整和不可抗力因素外,使用EPC建设模式的项目不允许设计、施工变更;(五)上级交通等部门另有变更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竣工验收管理

第四十一条  项目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且满足相应运行条件后1年内实施。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十三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实行分类验收:

(一)基本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先行自查。达到验收条件的,项目单位组织施工、设计、监理、勘查等相关单位开展联合验收,并同步完成规划、消防、人防等专项验收。

(二)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申请验收前置审核。未经前置审核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组织验收。对于建成后未验收或无法数据共享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保障后续资金。

(三)设备购置和政务服务类项目。由项目单位组建验收小组,必要时可邀请项目主管部门、专业质量检测机构等人员参与,对照招标(采购)合同及相关技术标准,对供应商履约情况逐项核验,重点核查设备(或服务)质量达标性、数量符合性、状态完好性等,并签署验收意见。

第四十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验收部门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项目审批及招投标履行情况;

(二)是否按批复的规模、标准、内容及投资完成建设;

(三)项目资金使用合规性情况;

(四)项目运行状态及效果;

(五)项目专项验收完成情况;

(六)项目实施结果的检验检测报告、技术鉴定意见等相关材料完备性;

(七)概算执行及财务审计结果;

(八)与项目竣工验收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单位还应根据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要求开展以下工作:

(一)办理项目决(结)算。其中:

1.投资概算金额1亿元及以上项目,由审计部门根据审计计划开展决算审计;

2.投资概算金额1亿元以下项目,由财政部门结算审核。

(二)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三)办理固定资产产权登记。项目单位应当及时登录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产权登记,完成国有资产备案、移交及后续资产信息更新、维护等工作;

(四)对建设周期长、因故无法继续实施或无必要继续实施的项目,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可分期或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按单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五)项目主管部门和依法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项目单位(含市属国有投资公司)是项目管理第一责任主体,按照“谁实施、谁负责”原则,负责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职责。

(一)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实施过程中切实履行防范工程违法转包以及施工安全、工程质量监管的首要责任,强化人员、资金和参建单位的日常跟踪管理。

(二)项目主管部门应依据自身职责,会同项目单位对项目实施情况实施监督与管理,督促项目单位落实各项责任,确保项目按照计划和要求有序开展。

(三)发展改革部门统筹管理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责任明确、分工协作、配合联动、上下衔接的项目管理机制。

(四)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与监督,并参与项目前期评估论证、设计复审等工作。

(五)住房城乡建设、教育、交通、水利、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公共资源、市场监管、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十七条  对于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基础设施及民生工程项目(简称重大项目),还应落实以下监管措施:

(一)建立项目前期工作会审制度。重大项目公开招标前,项目单位须组织纪委监委、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审计等部门人员召开会审会议,听取项目概算批复、限额设计、预算评审、招标方案等工作情况,增强工作透明度;

(二)项目单位应当选取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重大项目开展全过程造价咨询;

(三)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交通、公路、公安、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应当会同项目单位加强对重大项目实施情况、施工企业资质、监理单位履约等情况监督;

(四)重大项目立项审批、招投标、合同签订、竣工验收、决算审计等关键节点完成后,项目单位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向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告,便于跟进监督;

(五)重大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专家等人员参与社会监督;

(六)纪委监委通过专项核查、关键环节检查、跨部门联合督查、参与听审会议等形式,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

(七)审计部门根据审计计划,对重大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八)对规模大、技术复杂且对本市经济发展具有较强带动效应的非经营性项目,可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4〕11号)规定,由市政府确定的实施单位采取集中建设方式组织实施。

集中建设项目范围包括: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基础设施及民生工程项目、纳入市级重大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以及医院、学校等主体实施的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社会事业类项目等。

集中建设项目除须落实上述措施外,集中建设项目使用单位与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中承担共同的监督与管理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严肃违规违纪问题责任追究:

(一)因非项目单位原因造成工程延误或停工的,应追究责任方的违约责任。对存在未评审先招标、未审批先施工、资金使用不规范、管理不到位等情形的,应按照“有责必问”原则对相关责任人问责后,由责任单位指导并督促项目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推动问题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任单位应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和行业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挪用项目建设资金、干预招投标活动、围标串标、违法转包分包、违规变更、违规签订施工合同等问题的,各责任单位须第一时间向行业监管部门报告;对经查证属于重大问题的,应立即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由纪检监察部门启动问责机制,依规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主体刑事责任。

(三)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捏造事实恶意投诉、人为拖延工期、扰乱项目建设正常秩序等行为的,项目单位应会同行业主管、公安等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市直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国家、省级规范性文件,以及交通、公路、农林水等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财政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许政〔2013〕17号)、《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许政〔2024〕19号)同时废止。

附件:许昌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pdf

 政策解读:《许昌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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