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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1000005747138B/202508-05119
许政办
许昌市人民政府
2025-08-19 05:08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许政办〔2025〕 18号
其他
许政办〔2025〕 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7月31日
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方案
为全面加强和规范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切实发挥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5〕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构建布局合理、规范有序、制度完善、专业高效、保障有力的消防救援力量体系,逐步完成全市已有队站提档升级,逐步解决全市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缺口,不断提高城乡火灾防控和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二、重点任务
(一)规范队站建设。应建未建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县(市、区),于2025年8月底前制定补建计划,报市消防救援支队备案。2025年年底前,各县(市、区)采取新建、改建、配建、租赁等方式及模块化、移动式消防站点等形式,加密消防救援队站布点,缩短灭火和应急救援响应时间,消除城市消防站空白点,构建形成覆盖城乡、专业高效、多元互补、规范有序的消防救援力量体系。各县(市、区)要建立消防救援力量动态调整机制,国家、省相关要求发生变化或当地城乡发展布局调整时,及时核定建队需求,优化消防救援力量布局。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验收由县级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市政府组织消防救援、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验收,原则上每季度组织一次集中验收,验收结果报省消防救援总队备案。2025年9月中旬前,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制定出台验收方案,明确验收程序,细化验收标准。本实施方案印发前已建成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2025年10月底前,验收完成50%,2025年年底前完成验收;后续新建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在投入执勤前按照规定程序报请验收。对未通过验收的,属地政府应于3个月内完成整改,及时申请复验。对已经通过验收的,不得擅自撤销、整合、变更;确需撤销、整合、变更的,须征求市消防救援支队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消防救援总队备案。(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明确队伍属性。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是具有公益属性的消防组织,符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可依法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对交由消防救援部门管理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招录、日常管理、绩效考核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是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消防安全巡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专业人员,宜单独编队、专职专用,实行劳动合同制,严禁采用劳务派遣用工,一般就近分配到其生活所在地工作。本实施方案印发前采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合同到期后,由其管理单位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凡纳入市消防救援支队管理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由市消防救援支队将人员信息报送省消防救援总队,经总队审核后,统一制发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证件。(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配合)
(三)明确管理体系。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指导全市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管理,并将其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勤体系,统一指挥、统一纪律、统一训练、统一荣誉。城市、县城建成区内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由当地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管理,通过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评估并认定达标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可以移交所在地消防救援大队实施管理。评估标准依据河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印发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三化”建设管理工作方案》执行;日常管理细则按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务条令》《队列条令》及相关规定,实行准现役、准军事化运行模式,确保执勤、训练、工作、生活秩序规范统一、高效有序。(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
(四)规范人员招录。市消防救援支队每年年初统一制定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招录计划,年中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报请本级党委、政府批准后,采取公开招录方式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集中招录。对交由消防救援部门管理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市消防救援支队依照省消防救援总队人员招录办法拟定实施细则并具体落实;其他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人员招录由管理单位组织实施。(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
(五)规范等级晋升。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岗位等级任期管理,岗位等级由低到高分为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对应国家职业资格的相应等级。岗位等级内细化设档,设置对应的薪酬待遇标准。具体岗位等级比例、岗位职责、任职年限、晋级晋升等事宜,按照省消防救援总队制定实施办法执行。本实施方案印发前已参加工作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由管理单位组织等级套改。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入职、在岗和晋级培训,岗位等级逐级晋升,逢晋必考,任期内年度和晋级考核均应合格,参加省级及以上业务技能比武竞赛取得名次或作出突出贡献的优先晋级。新录用人员须完成不少于6个月的岗前培训并通过考核后方可上岗,其中前3个月为市消防救援支队统一组织的集中培训,后3个月由所在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在岗实训。在岗培训坚持专业技能导向,按岗位等级分层分类实施,每年集中开展不少于7天;鼓励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拓宽职业发展空间。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制定岗位晋级及等级晋升的考核细则,各管理单位依照细则具体组织落实。(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
(六)加强日常管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管理单位要指导其健全党、团和工会组织,加强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发展优秀人员加入中国共产党、共产主义青年团,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管理要求,从严加强管理。依据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考核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分级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岗位等级调整、工资档次调整、奖惩和劳动合同续订、解除的主要依据,并记入个人档案。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表彰奖励纳入地方政府、群团组织表彰奖励体系,表彰奖励程序和名额按照规定执行。对消防救援工作中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依照国家及省、市相关表彰规定予以表彰奖励;事迹特别突出的,按程序推荐参评国家级、省级荣誉。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根据相关规定享有婚假、孕产假、护理假及带薪年休假;其余事假、病假及轮休、调休等事项,均按照市消防救援支队制定的配套政策执行。(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规范人员退出。年度或晋级考核不合格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应退出。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连续工作满5年不满12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由当地政府发放离队安置费;连续工作满12年及以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达到退休条件的,由当地政府发放离队安置费或由用人单位安排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培训后转岗;达到退休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休。市消防救援支队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离队安置费发放标准。对因违反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主动辞职的,不予发放离队安置费。通过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并获得证书的,在合同期满后,可作为社会消防从业人员优先推荐从事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严格执勤训练。市消防救援支队根据重点保卫对象和消防救援力量分布情况,划定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执勤责任辖区,加强对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督促落实二十四小时驻勤备战制度。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训练演练体系,常态化开展辖区熟悉、实战演练、防火巡查和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对优胜者颁发证书、奖牌。(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严格调度指挥。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须建成与消防救援部门互联互通的接处警系统,整体接入119调度指挥平台。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联合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现场指挥权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指挥员行使。(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
(十)加强经费保障。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经费由地方财政保障并负责管理,各地要根据实际制定经费管理办法。结合消防救援高风险、高负荷、高压力的职业特点,各县(市、区)参照当地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以及伙食、被装、执勤、高危补贴、人员公用经费等标准,对经费予以足额保障,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政策调整逐步提高,具体标准根据省、市等相关文件执行。对交由消防救援部门管理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经费,各地财政部门要将其纳入消防救援部门预算予以保障,并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分开核算,专款专用。通过消防救援部门预算经费建设、购置的由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使用的基础设施、车辆装备等资产,由消防救援部门按照中央行政单位资产管理规定统一登记管理,按程序做好资产配置、处置等。(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十一)完善社会保险和职业保障机制。管理单位要为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含生育)、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照灭火救援和训练演练工作需要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按当地政策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发放住房补贴;组织参加岗前、在岗、离岗、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交由消防救援部门管理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其医疗保障可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策执行。在职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凭有效证件在汽车站、火车(高铁)站等场所优先购票、通行;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参观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馆等,享受当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同等优待政策。烈士、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和入职满3年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子女,可在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优先安排到普惠性幼儿园、公办小学、初中就读。各地消防救援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做好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工作地落户、工作调动时户口随迁。要加强城市消防救援站用地规划和土地要素保障,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情况下,可配套建设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使用的备勤公寓。(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落实伤亡抚恤待遇。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因工受伤、致残或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程序申报,落实抚恤优待政策。鼓励各地按照规定建立公益性基金,对因工伤残、牺牲和被评为烈士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给予经济补助。(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落实车辆交通保障。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应急救援任务时,免收通行费、泊车费,在确保安全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限制。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的消防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保障
各县(市、区)要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研究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经费保障、器材装备、人员招录、福利待遇等问题,及时跟进解决,持续跟踪问效。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协调配合,凝聚工作合力,主动加强与上级部门的协调对接,积极争取资金、政策、资源等方面的帮助支持,加快构建覆盖城乡、专业高效、规范有序的消防救援力量体系。
政策解读:一图读懂《许昌市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方案》
政策解读:《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方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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