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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作者:【信息时间:2021-01-19 16:39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12月14日


许昌市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实施方案

为有效推进我市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助力我市新时代文化旅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9〕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考察调研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时关于考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发挥文物资源独特优势,推进文物保护利用传承创新性发展,努力走出一条符合我市实际的文物保护利用之路,为“智造之都、宜居之城”和我市经济发展注入活力,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文化自信提供坚强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益属性。政府在文物保护中应发挥主导作用,发挥文物的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拓宽人民群众参与渠道,共享文物保护利用成果。

——坚持服务大局。始终把保护文物、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建设共有精神家园作为文物工作服务大局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城乡建设、民生改善的关系,充分发挥文物资源传承文明、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

——坚持突出特色。深入挖掘阐释和传播利用特色文物价值;着力破解影响文物事业持续发展、制约文物作用更好发挥的体制机制问题,统筹好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为“智造之都、宜居之城”谱写新篇章。

——坚持整体推进。全面贯彻执行文物领域各项改革,统筹协调、分类实施,因地制宜、试点先行,积极探索、勇于创新。

(三)总体目标

文物依法保护水平显著提升,文物保护利用传承体系基本形成,文物安全基础设施日益完善,文物安全形势明显好转,文物机构队伍更加优化,文物领域社会参与活力不断焕发,文物工作在坚定文化自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发挥,文物工作在推进“智造之都、宜居之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显现,文物保护利用成果更多更好惠及人民群众。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许昌文化标识体系。积极参与中华文明探源工程、夏文化研究保护和瓦店遗址的考古发掘研究工作,做好瓦店遗址保护规划编制和考古工作站建设等工作。主动融入黄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着力推动灵井“许昌人”遗址、汉魏许都故城、十里庙遗址、禹县钧窑址等重要文物遗迹的开发利用,让更多的文物遗迹“活”起来,活进百姓的生活之中。创建国家级许昌三国文化和钧瓷文化保护利用示范区,保护传承弘扬许昌三国文化和钧瓷文化,做好许昌三国和禹州钧瓷文物古迹的开发利用,擦亮许昌三国和禹州钧瓷文化名片。支持各地依据地方历史文化特色,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建设一批具有许昌特色的文化标识。(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加强文物价值传播推广。将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常识纳入中小学教育体系;加强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推进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纳入干部普法教育规划,进一步提升保护文物的法律意识。完善中小学生利用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学习的长效机制;公布一批中小学社会实践活动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景区研学实践基地;推介一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景区研学旅行、体验旅游精品线路。鼓励高等学校、技工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等开设文物保护利用公共课程和选修课程。编制许昌市文物全媒体传播计划,打造传播文物价值的品牌栏目,广泛传播文物蕴含的文化精髓和时代价值。(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

(三)做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传承。完成革命文物资源调查和公布工作;实施革命文物保护、维修、展示、利用工程;利用革命旧址、名人故(旧)居等打造红色纪念馆,实施禹州市等片区的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展示工程,积极推介革命文物片区红色文化旅游精品路线,把我市革命纪念设施和革命文物保护单位纳入旅游线路,用旅游的载体带动更多革命文物资源“活”起来。加强馆藏革命文物征集和保护,建设革命文物数据库,加强中国共产党历史文物保护展示,组织开展重大节庆革命文物宣传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委党史研究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许昌军分区政治部)

(四)推进文物资源保护利用工作。将文物资源开发利用与百城提质、生态建设、宜居之城和乡村振兴建设相结合,以文旅深度融合为契机,加强文物资源整合,按照有址可寻、有物可看、有史可讲、有事可说的要求,具备开放条件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应全部向社会开放,并逐步完善文物保护单位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做好古建筑、古村落、古民居等向旅游资源转化,打造成精品景观对外开放。加强许昌三国文化研究和弘扬,深入挖掘三国文化蕴含的时代价值,扩大许昌三国文化知名度;编制《许昌市三国文物古迹保护开发利用规划》,对我市三国文物古迹的保护开发利用进行整体规划设计,进一步展示我市三国文物古迹价值,在全国起到引领示范作用。加大文物资源信息开放共享力度,研究制定全市文物资源开发利用及文物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策划推介高品质文物领域研学旅行、体验旅游和休闲旅游项目,打造文物旅游精品景区和旅游线路。协调推进国家和省级遗址公园建设,支持灵井“许昌人”遗址、汉魏许都故城、钧台钧窑址、十里庙遗址、鄢国故城、石固遗址、襄城城墙等遗址公园建设。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在不涉及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保护区域因地制宜适度发展服务业和休闲农业。实施“文物+”战略,促进文物与教育、科技、旅游、传媒、设计等产业融合发展,建立与公众的“超级链接”。(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五)健全社会参与机制。在坚持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不变、坚守文物保护底线的前提下,探索社会力量参与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使用和运营管理,鼓励依法通过流转、征收等方式取得属于文物建筑的农民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经整体维修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可以辟为文化旅游场所、博物馆、纪念馆和其他文化教育场所、发展相关文化产业场所,尽可能向社会开放。鼓励和扶持有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创办特色博物馆、纪念馆,充分发挥其展示、研究、教育功能,传播优秀传统文化和红色文化。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资、集资、出资等方式参与对不可移动文物的本体修缮、日常养护、安全防护、环境整治等保护活动。鼓励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依法参与文物保护活动。研究出台《许昌市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办法》。(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

(六)建立文物资源管理机制。加强文物资源普查、名录公布的统筹指导和部门协作。加大文物资源保护管理的科技投入,实施文物资源数字化转化工作,提升文物资源保护利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推动文化遗产空间规划研究,实现与国土空间规划有机衔接,将文物保护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各类空间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全面推行考古前置和工程建设项目文物保护区域评估工作的实施,杜绝未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土地进入政府土地储备库;加强部门协作,增强服务意识,提高考古前置和工程建设项目文物保护区域评估时效,提升服务经济建设的能力。建立文物保护与考古工作达标评估体系,对存在重大险情的文物保护单位及时开展抢救性保护。(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七)激发博物馆创新活力。推进县级博物馆建设,完成长葛市、鄢陵县博物馆建设,实现县级博物馆全覆盖;推进中原农耕文化博物馆改建扩建工程;制定许昌市智慧博物馆建设规划,推进实施智慧博物馆、数字博物馆项目建设,实现馆藏文物数字化管理,陈列展览网上实景展示导览;制定《许昌市博物馆管理办法》,发挥博物馆的传承、展示、教育、科研作用,增强许昌博物馆的传播力和影响力;研究出台许昌市非国有博物馆扶持政策,推进非国有博物馆法人财产权确权;完善博物馆基础设施建设,挖掘博物馆文物藏品背后的故事,改造提升各类博物馆陈列展览,丰富展览内容,创新展示形式;支持博物馆(纪念馆)争创国家级旅游景区,深化拓展博物馆公共服务功能和社会教育功能;实施国有博物馆单位开放绩效考核,加快推进全市博物馆系统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实现全市博物馆系统双重预防体系全覆盖。(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八)建立文物安全长效机制。强化各级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文物安全监管职责,将文物行政执法纳入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体系,加强文物执法队伍建设,对文物行政执法工作要明确岗位、完善制度、强化协作;完成文物安全智慧巡查监管平台建设;加强重要田野文物巡护和文物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文物消防、安防、防雷、文物建筑抢救维修、基层文物库房达标工程;健全文物安全责任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各级政府文物安全主体责任、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和文物管理使用者的直接责任,建立并公布文物保护单位、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安全责任清单;建立完善文物安全县、乡、村三级共治工作体系;依法整治、严厉打击各种文物违法犯罪行为,建设市级文物安全违法信息举报平台,研究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文物违法犯罪线索、制止文物违法犯罪行为等单位和个人,核实后给予奖励;建立文物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文物保护员和志愿者队伍建设,聚焦法人违法、盗窃盗掘、火灾事故三大风险,坚持开展专项行动和常态监管相结合,打赢文物安全防范攻坚战。(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九)加强文物开发利用科技支撑。推进许昌市博物馆、许昌市文物考古研究管理所文物修复中心建设,积极引进3D扫描打印、新型材料应用等科学方法,让文物修复工作更加精细化,对文物保护修复更加有效;持续推进馆藏珍贵文物修复。实施文物建筑、古树名木生物病害调查和防治工程。支持高校、科研院所承担或者参与文物考古、博物馆领域相关项目和课题。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推动文物展示利用方式融合创新,推进“互联网+中华文明”行动计划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域数字化工程。积极引进先进的文物考古勘探设备,提升文物考古勘探速度和质量。(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加大文物保护专业队伍建设。支持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文物机构建设,优化职能配置。加强县级文物队伍建设,配齐配强文物资源大县文物管理机构。推进县级文物保护管理所标准化建设。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要依法配置文物保护专职机构或专职人员,未设置专门机构的文物保护单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落实文物保护人员的待遇,加强文物保护巡查管理。加快文物保护修复、展览策划、法律政策研究等紧缺人才培养,加大县级文物行政执法、保护修复等急需人才和非国有博物馆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培训力度,建立文物保护专业技术人员评价制度。(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十一)完善文物保护投入机制。支持文物保护由抢救性保护向抢救性与预防性保护并重、由注重文物本体保护向文物本体与周边环境整体保护并重转变。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要将文物保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立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推进政府购买文物保护服务,落实文物保护员补助资金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日常维护等经费。对中央和省级财政下达的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各地要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不得以重复评审等方式截留项目资金。贯彻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9〕54号)关于有门票收入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将门票收入的20%以上专门用于文物修缮和保养的规定。(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国家、省和我市工作部署,按照我市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实施方案所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着力落实落细;要将文物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切实增强各级领导干部文物保护利用意识。各部门要明确分工、形成合力,推进各项改革举措落地见效。

(二)完善地方文物执法体系。推进《许昌市三国文化保护发展条例》立法工作,为我市三国文化和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提供有力法律保障;适时修改我市相关配套规章。鼓励各地结合本地文物保护利用实际,制定文物保护政策文件,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利用。

(三)狠抓工作落实。充分发挥好许昌市及各县(市、区)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对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综合指导等作用。注重加强对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的调研指导,狠抓工作落实,持续把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引向深入,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中推动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工作,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在推进文物保护利用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做好文物保护利用改革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文物事业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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