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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作者:【信息时间:2021-01-19 16:17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许昌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8月7日      

 

 

许昌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我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和《河南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按照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要求,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

(二)工作目标。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和《河南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要求,稳步实施我市承担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逐步实现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部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配合做好国家级和省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按照省政府工作要求和省自然资源厅的安排,配合做好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国家级和省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包括:

1.共同或协助制定相关工作与实施方案。

2.按照工作安排发布工作通告。

3.协助完成部、省实施权籍调查、界限核实等工作。

4.及时调解处理权属争议。

5.按照工作安排发布登记前公告。

6.配合部、省完成其他的协调配合工作。

(二)开展我市承担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1.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和《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的规定,组织技术力量依据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政策性文件,直接利用全省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并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我市行政辖区内现有省级地质公园1处,为禹州市华夏植物群地质公园。国家级湿地公园4处,分别为河南长葛双洎河国家湿地公园、河南襄城北汝河国家湿地公园、河南鄢陵鹤鸣湖国家湿地公园、河南禹州颍河国家湿地公园。国家级和省级森林公园4处,分别为河南大鸿寨国家森林公园(国家级)、禹州森林植物园(省级)、长葛市森林公园(省级)、紫云山森林公园(省级)。

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本级自然资源部门对行政辖区内省级森林公园开展确权登记,包括:禹州森林植物园(省级)、长葛市森林公园(省级)、紫云山森林公园(省级)。

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水流、森林、湿地、草原、滩涂等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作为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地范围的,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范围划定登记单元。

2.开展河流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的规定,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全省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政策性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探索建立水流自然资源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水流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根据市水利局目前开展的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成果数据,流经我市行政辖区内的各类河流共计97条。辖区内共有各类水库50座,其中中型2座、小型48座。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水利局,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和省水利厅确定的市、县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任务分工,开展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

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不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其他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除水流源头外,应尽量保持主要河流生态完整性,可单独划定水流单元。

3.开展湿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的规定,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全省国土调查和湿地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政策性文件,并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湿地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根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初始成果,我市湿地总面积1917.9亩,全部为内陆滩涂湿地,主要分布于禹州市、长葛市、鄢陵县、襄城县、建安区等。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中央政府委托省辖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市、县两级政府要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中央政府委托县级以上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已经在自然保护地、水流等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内登记的湿地不再作为单独的湿地自然资源单元进行确权登记。

4.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的规定和省自然资源厅的组织安排,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力量,依据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库,结合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矿产资源国情调查数据库)和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查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政策性文件。对矿产资源的确权登记,探索采用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截至2019年年底,全市现存持采矿许可证的矿山86个。其中:煤矿采矿许可证38个、铝土矿采矿许可证7个、石灰岩矿采矿许可证40个(水泥用灰岩4个、建筑石料用灰岩36个)、矿泉水资源采矿许可证1个。

5.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分别对市辖各区和县级行政辖区内,省级确权登记范围以外的、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明的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定登记单元并开展所有权确权登记。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具体工作由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

6.开展草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根据全省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按照省级统一安排开展草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具体工作由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

7.强化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统一使用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加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做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的整合、扩容等工作。按照全国统一的标准,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统一管理、实时共享,并实现与不动产登记、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的实时关联。自然资源部门与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服务自然资源的确权登记和有效监管。

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正式发布后,调整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范围的,按照调整后的范围执行。

三、时间安排

到2022年年底,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3年及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覆盖。

(一)2020年。

1.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部门制定县级工作方案,按时报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并及时印发,启动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2.配合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做好在我市辖区内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开展宣传培训工作。

3.按照省级的实施要求,收集整理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基础资料,并于2020年12月底前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汇总后报省自然资源厅。

4.统筹安排2021年、2022年市、县两级工作任务,制定市、县两级年度工作实施方案。

5.市、县两级政府(管委会)根据2021年、2022年的工作任务,编制工作经费预算。

(二)2021-2022年。

1.配合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做好在我市辖区内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开展宣传培训工作。

2.市、县两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全面开展所承担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3.2021年配合省自然资源厅开展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工作。2022年全面开展市、县两级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4.根据省自然资源厅的统一安排,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5.完成市、县两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工作,市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主体为许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县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主体为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三)2023年及以后。

在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根据省级统一安排,适时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逐步实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的目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准确掌握工作推进情况,强化实时监管,及时纠正违法违规、损害所有者权益的登记行为,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对支撑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要求,保障工作经费,落实责任分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夯实部门责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市级承担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配合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完成其直接开展的确权登记任务,负责提供现有的相关森林、湿地资源以及自然保护地等资料和相关林业专项调查成果,对自然保护地湿地、森林等自然资源预划分的自然资源登记单元成果和自然资源登记内容进行审核并予以确认,督促县(市、区)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加强对各县(市、区)工作的监督指导。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督促县(市、区)财政部门把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市生态环境局要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市级层面相关工作,督促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市水利局负责提供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流流经的县(市、区)制定实施方案,督促县(市、区)水利部门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三)强化协调配合。市、县自然资源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不折不扣完成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建立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财政、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商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充分利用各有关部门现有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基础资料,加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检查,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准确客观。各县(市、区)要落实属地责任,做好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确保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顺利推进。

(四)落实资金保障。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市、县两级承担的工作任务,分别由市、县两级财政承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支出责任。

(五)加强宣传培训。各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与成效,加强工作经验交流,为做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自然资源登记确权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提升队伍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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