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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科技评价专家库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作者:【信息时间:2022-12-01 09:12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许昌市科技评价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科技评价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在科技管理工作中的作用,规范我市专家管理工作,保证科技评价活动科学、公开、公正地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家库是指由许昌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直接管理,由各方面专家组成,为我市科技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的专家信息系统。

第三条 机构设置

许昌市科技评价专家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是许昌市科技评价专家库的管理机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

管理办公室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荐专家的具体事务工作;

(二)专家资格初审和资料登记入库;

(三)专家信息管理和更新;

(四)建立专家库,对专家库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五)专家遴选随机抽取工作;

(六)整理、归档、保管有关文件资料;

(七)受理对科技评价专家库专家的投诉等。

第四条 专家库专家主要由许昌市境内各级各类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也可以聘请部分外地专家进入专家库。

对于在科技评价工作中特需的专家,经本人申请并经管理办公室和市科技局批准,可直接入选评价专家库。

第五条 专家库管理办公室根据需要及专家工作实绩进行续聘或更换。

第六条 专家库主要工作职能:

(一)根据工作需要,由市科技局邀请专家参与政府的科技管理工作,包括市级科技计划的立项论证、技术咨询、项目评估、课题评审、结题验收、平台建设论证、绩效考核考评等事项。

(二)组织专家开展群众性科普活动,科技下乡及下基层技术指导、培训等活动。

第七条 入选评价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

(二)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

(三)对本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具备参加科技评价工作的业务能力,科技工作中无不良记录者;

(四)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许昌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优秀人才、杰出人才可优先入选;

(五)近三年内在其所属专业领域有突出成绩,承担省级以上项目的课题组人员可破格入选。

第八条 入库程序

(一)由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填报《许昌市科技评价专家库入库申请表》,提供身份证等相应证明材料,单位加具意见、公章后报送管理办公室;

(二)管理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后,报市科技局审定批准; 

第九条 专家库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对许昌市科技工作决策事项提供咨询评价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专家库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专家库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获得参与咨询评价等活动的劳务报酬;

(五)以书面形式辞去专家库专家资格。

第十条 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咨询评价;

(二)对所提出的咨询评价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工作中知悉的科技工作决策事项和资料以及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四)接受市科技局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专家选取及使用

(一)市科技计划(项目、平台等)各管理科室因项目评审评估、结题验收、评价奖励等管理活动所需专家,一律从专家库中选取。

(二)专家使用坚持轮换原则。管理办公室应建立专家邀约记录,原则上每位专家每年参与评审项目不超过5次,避免同一专家反复多次参加各类评审活动,保障专家科研时间。

(三)从专家库中抽取项目评审咨询专家,一般应遵循随机原则。专家使用科室要明确提出专家选取条件、专家组结构、回避要求,在纪检组的监督下随机抽取。专家使用科室认为候选专家不能完全满足评审需求或因专家库专家无法参加科技管理活动而导致专家组无法成立时,可采取特邀方式选取部分专家库外专家。

(四) 专家选取遵循回避原则。符合以下条件的专家不能参加项目评审,包括:

1. 被评审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

2. 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或任务(课题)负责人3年之内有共同承担项目、申报奖励、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等合作关系;

3. 被评审项目评审前声明提出的回避事项,如存在利益竞争或学术争议的单位及个人。

4. 其他有可能妨碍评审公正性的情形。

专家使用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求,提出更详细明确的回避条件。

第十二条 专家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管理办公室将解除聘任并在专家信誉栏中留下记录:

(一)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

(三)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工作任务,影响工作进行;

(四)触犯国家法律,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第十三条 因违法违纪被解聘的人员,永久不准申请入库;其他原因解聘人员,五年内不得再申请入库。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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