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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信息来源:【作者:【信息时间:2021-07-05 09:20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之规定,结合许昌市机构改革实际,市司法局对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了审定,经市政府确认,现公告如下:

1. 许昌市新闻出版局

2. 许昌市国家保密局(密码管理局)

3. 许昌市残疾人联合会

4. 许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5. 许昌市教育局

6. 许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7. 许昌市公安局

8. 许昌市民政局

9. 许昌市司法局

10. 许昌市财政局

11. 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2. 许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3. 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14. 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5. 许昌市交通运输局

16. 许昌市水利局

17. 许昌市农业农村局

18. 许昌市商务局

19. 许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 许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1. 许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2. 许昌市应急管理局

23. 许昌市审计局

24. 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25. 许昌市体育局

26. 许昌市统计局

27. 许昌市医疗保障局

28. 许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9. 许昌市金融工作局

30. 许昌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31. 许昌市档案局

32. 许昌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33. 许昌市气象局

34. 许昌市消防救援支队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的确认和公布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确认。

以上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根据各部门提供的“三定方案”和执法依据审定。

因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或机构改革职能调整致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关依据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重新审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经依法确认后向社会公告。

 

 

 

202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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