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执行《许昌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许政【2016】53号),发动群众,严厉打击非法储存、运输、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经许昌市公安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凡举报涉及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员给予奖励。办法如下:
一、举报方法
市民发现违反《许昌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许政【2016】53号),非法储存、运输、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可向“110”或城区公安分局公布的举报电话举报。
二、奖励标准
(一)经举报查处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予以治安罚款处罚的,视情奖励第一举报人300—500元。
(二)经举报查处非法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予以治安罚款处罚的,视情奖励第一举报人500—1000元。
(三)经举报查处非法运输烟花爆竹,予以治安罚款处罚的,视情奖励第一举报人1000—5000元。
(四)经举报查处未经许可开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予以治安拘留以上处罚的,视情奖励第一举报人2000—5000元。
(五)经举报查获非法制造、买卖、储存、销售、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予以治安拘留以上处罚的,视情奖励第一举报人5000—20000元。
(六)公安、安监、城管等执法部门的民警和工作人员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三、奖励程序
经举报查证属实,对违法人员实施了治安罚款、拘留或刑事处罚的,由办案公安机关填写《奖励登记表》,并由辖区公安分局分管局长审核盖章后,报市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领取奖金,直接兑现到举报人。
凡通过电话举报的,举报人应留下地址、姓名和电话号码,由受理举报的公安机关在案件办结后,通知举报人带身份证和电话等领取奖金,公安机关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全市举报违禁燃放、运输烟花爆竹电话:110;全市举报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电话:2965161,各区选择:建安区5136536,魏都区5056110,示范区3376600,开发区8585369,东城区295996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许昌市人民政府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