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要闻动态 > 通知公告

许昌市通报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

【信息来源:【作者:【信息时间:2019-08-10 10:00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2018年11月11日至11月25日,省委省政府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我市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并于2019年2月28日将督察发现的5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移交我市,要求依纪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对督察问责工作进行专题安排部署,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据有关规定,决定对涉及3个县(市)、1个市直部门、31人进行问责,其中,乡科级干部23人、乡科级以下干部8人;给予党纪处分3人次,政纪处分3人次,诫勉8人,约谈17人,通报批评3个单位。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关于禹州市区域环境污染问题突出问题。禹州市朱阁镇分布大大小小几十家钢铁配件铸造企业和活性炭生产厂家,这些企业生产规模小,工艺落后,污染防治设施简陋缺项,环境管理方式粗放,无组织排放严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属地村党支部书记肖银生、苏付兴两人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朱阁镇副镇长王闯、朱阁镇环保中队中队长王校伟、禹州市工信委装备股股长郭月萍等诫勉谈话;给予朱阁镇镇长胡坤亮、禹州市环保局副局长李超伟、禹州市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何兵、禹州市环境监察大队党支部书记葛丰恺、禹州市工信委副主任樊国灿、朱阁镇党委书记温高峰、禹州市环保局局长王俊昌、禹州市工信委主任楚公甫等人约谈;给予朱阁镇、禹州市环保局、禹州市工信委等单位通报批评。

二、关于鄢陵县环境监管责任落实不力问题。鄢陵县精城建材有限公司(商砼站)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违规生产。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马栏镇姜庄社区支部书记李运锋党内警告处分;鄢陵县环境监察大队六中队孙文飞、鄢陵县质监站副站长雷华伟、鄢陵县交通局田永强政务警告处分;给予马栏镇副主任科员侯国民、鄢陵县环保局副局长黎坤旺、鄢陵县住建局副主任科员贺联合、鄢陵县交通局副局长张璐新、鄢陵县交警大队教导员程延刚诫勉谈话;给予马栏镇党委书记常新宇、鄢陵县环保局局长崔保民、鄢陵县住建局局长赵全喜、鄢陵县交通局局长刘晓杰、鄢陵县交警大队队长贾东安约谈。

三、关于许昌市机动车检测设施建设任务落实不到位问题。许昌市政府应于2018年6月底前,组织完成10套以上固定式机动车监测设施建设,并装置2套以上移动式机动车遥感检测车辆,并同步建设机动车遥感监测网络平台。但督察发现,许昌市招标工作尚未完成,工作进展严重滞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许昌市环境监控信息中心主任谢超颖约谈。

四、关于许昌市水污染防治建设项目严重滞后。2017年列入省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30个项目中,仅建成16个;2018年8个项目,仅建成3个。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禹州市水利局局长郭长勋、禹州市住建局局长李建军、襄城县水利局局长李红卫约谈。

五、许昌市污泥处置存在严重风险隐患。襄城县污水处理厂、鄢陵县污水处理厂、许昌宏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未按环评要求进行处置。瑞贝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施工场地有2万多吨污泥露天堆放,无任何污染防治设施,存在严重的环境隐患。经调查核实,污泥均已得到安全处置,不予责任追究。

 

 

   中共许昌市委  许昌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10日          


手机扫一扫
官方微博 官方微博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