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领域惠企政策
更新日期2022年8月
1.政策内容
(1)境外专利申请:企业通过巴黎公约或PCT专利合作条约成员国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通过并取得授权证书后,对申请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专利申请费用给予不超过70%的支持。(2)境外商标注册:企业在境外进行产品商标注册,只对商标注册费用给予不超过70%的支持,不支持咨询服务、年费及其他相关费用。(3)企业管理体系认证:企业委托在中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对企业完成初次认证的认证费按照不超过70%的比例予以支持。咨询培训、年费、换证等支出不予支持。(4)产品认证:委托开展产品认证的机构应经我国或要求认证的企业所在国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产品认证的合法资格。产品认证包括软件生产能力成熟度模型(CMM)认证和其他产品认证(不包含CCC认证)。在完成产品认证并取得证书后,对产品认证过程中发生的认证费用和产品检验检测费用给予不超过70%的支持。(5)参加国际性展会:根据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国际性展会项目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商外贸〔2020〕4号)和《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21年度国际性展会和转内销展会推荐名录的通知》(豫商外贸〔2021〕22号),对企业实施分类补助,采用按比例及最高限额相结合的方式,对净展位费(不含装修费用)、参展人员机票费(经济舱)给予不同比例的支持。企业参加未列入国际性展会推荐名录的展会,按照第三类展会补贴标准给予支持。相关国际性展会正常举办,但企业受疫情影响无法赴境外参展的,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该展会分类的补助标准给予支持。相关国际性展会延期或取消,企业已缴纳费用顺延到以后展会举办时的,在项目发生后的申报期内申报,享受当年展会分类补助标准。(6)企业维护国际市场公平竞争环境项目:贸易摩擦涉案企业为维护国际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积极参与反倾销、反补贴案件应诉等应对国际贸易摩擦活动,并于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已形成初裁或后续裁定结果的应诉项目。对企业由此发生的律师费、诉讼代理费、咨询费等给予支持。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企业该项实际支出总额的80%。
2.政策依据
《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2021年下半年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和维护国际市场公平竞争环境项目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豫商贸〔2022〕1号)
3.适用对象及适用条件
在我市(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有进出口经营权和企业海关编码。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要以真实发生且已经完成的经济业务为基础申报资金支持,并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以个人名义和现金方式支付相关费用的项目不予支持。
4.办理流程
(1)省商务、财政联合下文后,企业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提交给企业所在地商务部门,同时开展网上申报;(2)各县(市、区)商务财政部门开展初审;(3)市商务、财政部门汇总上报。
备注:中小开项目具体的支持标准和要求以项目申报期内具体通知为准。
5.承办科室、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孙博,2913661。
1.政策内容
(1)出口额300-600万美元(暂用2019年度海关数据)中小外贸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费率统一为0.15%,年度保费计算标准为企业出口额总计×费率。赔偿比例为80%,单一企业单一买方/开证行最高赔偿限额为15万美元,单一企业最高赔偿限额为年度保险费的60倍。企业缴纳保费的20%,财政专项资金补贴80%。2019年度无出口,但2020年度实际出口额在300-600万美元的企业,按照2020年度企业实际出口额作为投保金额 (企业需提供加盖公章的出口数据说明)。各保险机构在收到企业自缴的20%保险费后先行生效保单, 省财政负担部分按照上年度承保保费预拨至保险机构专用账户。此项政策暂执行至2021年底,是否延续另行通知。(2)企业自行缴费投保一般贸易、对外承包工程带动出口、加工贸易、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保险,继续按照企业实际缴纳保险费不高于5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高支持 额不超过100万元(每半年为一个申报周期).
2.政策依据
《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2021年下半年出口信用保险项目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豫商贸〔2022〕2号)
3.适用对象
在我市(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有进出口经营权和企业海关编码。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要以真实发生且已经完成的经济业务为基础申报资金支持,并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以个人名义和现金方式支付相关费用的项目不予支持。
4.办理流程
(1)省商务、财政联合下文后,企业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提交给企业所在地商务部门,同时开展网上申报;2.各县(市、区)商务财政部门开展初审;3.市商务、财政部门汇总上报。
备注:出口信保项目具体的补贴标准和要求以项目申报期内具体通知为准。
5.承办科室、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孙博,2913661。
1.政策内容
(1)贴息本金。以符合规定条件的产品或技术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计算。申报项目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1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计算依据。
(2)贴息率。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1年6月30日前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3)贴息金额。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计算,每户企业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
2.政策依据
《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2021年度国家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豫商外贸〔2021〕13号)
3.适用对象
(1)符合《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以下简称《资金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2)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3)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4)进口产品应当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进口技术应当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5)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6)进口《目录》中 “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3号)。
(7)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总额不低于50万美元。
4.办理流程
(1)省商务、财政联合下文后,企业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提交给企业所在地商务部门,同时开展网上申报;(2)各县(市、区)商务财政部门开展初审;(3)市商务、财政部门汇总上报。
备注:国家进口贴息项目具体的补贴标准和要求以项目申报期内具体通知为准。
5.承办科室、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孙博,2913661。
1.政策内容
(1)对入驻物流中心的企业,在《河南许昌保税物流中心(B型)运营发展扶持办法》实施期内仓库和堆场租金全免。
(2)物流费用补贴。按照集装箱吞吐量,出口奖励运费400元/40尺柜,进口奖励运费200元/40尺柜;出口奖励运费200元/20尺柜,进口奖励运费100元/20尺柜。
(3)物流中心鼓励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当年进出口额不低于100万美元或实际交易单量不低于1万单的,给予1元/单奖励;当年进出口额不低于200万美元或实际交易单量不低于3万单的,给予2元/单奖励;当年进出口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或实际交易单量不低于5万单的,给予3元/单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4)通过物流中心办理出口业务的(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出口报关费用全额补贴。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为二类以上的企业,货物经海关报关进入物流中心且符合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办理出口退(免)税时提供优先办理绿色通道,税务部门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出口退(免)税手续。物流中心鼓励报关(报检)物流服务综合体入驻,办公场所租金全免。
2.政策依据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许昌保税物流中心(B型)运营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许政〔2021〕10号)
3.适用对象
在河南许昌保税物流中心内开展业务的企业。
4.办理流程
企业提交申报材料至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相关部门初审、复核原件后,行文报送至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级审核并形成一致意见后,对拟奖补资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履行拨付手续。
5.承办科室、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商务局口岸办,张海涛,2913685。
(一)对经批准到境外从事农林牧渔、能源开发、生产制造的企业和能够促进许昌产业结构升级、技术进步的跨境并购项目进行奖励
1.政策内容
对经批准到境外从事农林牧渔、能源开发、生产制造的企业,按中方实际投资额50—100万美元、100—200万美元、200—500万美元、500—10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上,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人民币;跨境并购项目成功后,对中方实际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人民币,每增加1000万美元,再奖励50万元人民币。
2.政策依据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许政〔2016〕72号)
3.适用对象及适用条件
我市经省商务厅核准、备案,在境外从事农林牧渔、能源开发、生产制造的境外投资企业,并在项目所在国家(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协议书已经生效,目前境外项目生产经营正常。中方实际投资额5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或中方实际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跨境并购项目。
4.办理流程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申报通知—企业提交申报材料至各县(市、区)—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初审、复核原件后,联合行文报送至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级审核并形成一致意见后,对拟奖励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履行拨付手续。
5.承办科室、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商务局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科,吕可,2913611。
(二)对取得对外援助资格的企业和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企业进行奖励
1.政策内容
企业成功取得对外援助资格,奖励50万元人民币;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协议)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市财政按照30%比例予以支持;对申报年度内开展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及改善当地民生等领域的附加值高、影响力大、具有品牌和技术标准优势的工程项目,企业当年实现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500—1000万美元、1000—2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人民币。
2.政策依据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许政〔2016〕72号)
3.适用对象及适用条件
我市取得对外援助资格的企业;我市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已经商务部批准(核准)、登记或备案,当年实现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4.办理流程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申报通知—企业提交申报材料至各县(市、区)—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初审、复核原件后,联合行文报送至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级审核并形成一致意见后,对拟奖励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履行拨付手续。
5.承办科室、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商务局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科,吕可,2913611。
(三)对参加境外展会和国家、省、市统一组织的境外考察活动的企业进行奖励
1.政策内容
对许昌市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境外参展、考察活动,市财政对考察(参展)人员费、展品运输费给予不超过70%的补贴,每家企业同一活动最多补助2人。考察(参展)人员费用标准统一按“经济舱+标间”,超出部分不再补贴。
2.政策依据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许政〔2016〕72号)
3.适用对象及适用条件
参加我市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境外参展、考察活动的许昌市企业。
4.办理流程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申报通知—企业提交申报材料至各县(市、区)—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初审、复核原件后,联合行文报送至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级审核并形成一致意见后,对拟奖励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履行拨付手续。
5.承办科室、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商务局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科,吕可,2913611。
1.政策内容
(1)鼓励我省企业“走出去”,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加快对外经济合作步伐,支持企业从事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突出重点市场,推动境外合作区提质发展。
2.政策依据
《河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贸〔2020〕36号)
3.适用对象及适用条件
在河南省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其中在境外开展业务的,还应当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并报送统计资料;项目申请单位必须与资金使用单位一致,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近3年来没有因财政、财务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审计等部门处理处罚;没有被列入失信人名单;其他按规定应具备的条件。
4.办理流程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申报通知—企业提交申报材料至各县(市、区)商务、财政部门初审复核—各县(市、区)商务、财政部门联合行文报送至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级审核并形成一致意见后,联合行文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对拟奖励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履行拨付手续。
5.承办科室、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商务局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科,吕可,2913611。
1.政策内容
引进省外投资项目。引进项目实际到位并形成实收资本1亿元人民币,奖励100万元人民币,每增加1000万元人民币,奖励资金增加10万元人民币。对引进落户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与功能相关的产业项目,在以上奖励标准基础上增加50%。对引进的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投资我省项目,在既定奖励标准基础上增加10%。产业类别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河南“十四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规划(豫政〔2021〕50号)确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奖励标准可以叠加,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特别重大项目,报经省政府同意,采取一事一议予以支持。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单位可以按不高于奖励资金20%的比例用于奖励企业高管或团队。
2.政策依据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贸〔2022〕46号)
3.适用对象及适用条件
(1)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鼓励引进省外(从省外引进的法人资本、民间资本等资金,不包括国家政策性贷款、政府直接投资和其他财政性资金)投向我省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农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现代服务业等优势产业,避免高耗能、高污染、低产出的落后项目以及房地产(含城市综合体)、矿产资源采选项目。
(2)引进省外投资项目实际到位并形成实收资本1亿元人民币。
4.办理流程
招商引资项目申请单位按照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印发的申报指南要求,向所在县(区)商务、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供相关的申报材料,经所在省辖市商务、财政部门初审后逐级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直项目单位直接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申报。
申报企业主要提交下列材料:
(1)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2)引进资金额度证明材料。引进资金的来源及投资项目合同、投资协议、身份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银行进账单、记账凭证等。
(3)其他材料。包括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以及项目单位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
(4)落户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项目,由所在区管委会出具认定意见并签章。
5.承办科室、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商务局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科,吕可,2913611。
1.政策内容
引进境外投资项目实际到位并形成实收资本10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奖励100万元人民币,每增加1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奖励资金增加10万元人民币。对引进落户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综合实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与功能相关的产业项目,在以上奖励标准基础上增加50%。对引进的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投资我省项目,在既定奖励标准基础上增加10%。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奖励标准可以叠加,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特别重大项目,报经省政府同意,采取一事一议予以支持。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单位可以按不高于奖励资金20%的比例用于奖励企业高管或团队。
2.政策依据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贸〔2022〕46号)
3.适用对象及适用条件
(1)引进境外资本(从境外引进的法人资本、民间资本等资金,不包括国家政策性贷款、政府直接投资和其他财政性资金)投向我省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农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现代服务业等优势产业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2)实际到位资本金10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以上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4.办理流程
招商引资项目申请单位按照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印发的申报指南要求,向所在县(区)商务、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供相关的申报材料,经所在省辖市商务、财政部门初审后逐级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直项目单位直接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申报。
申报企业主要提交下列材料:
(1)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原件)。
(2)引进资金额度证明材料。引进资金的来源及投资项目合同、投资协议、身份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银行进账单、记账凭证等。
(3)其他材料。包括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以及项目单位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
落户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综合实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项目,由所在区管委会出具认定意见并签章。
5.承办科室、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商务局外商投资管理科,姜朝举,2913660。
1.政策内容
对现存外商投资企业每增加实收资本投资1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人民币,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2.政策依据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贸〔2022〕46号)
3.适用对象及适用条件
增加实收资本投资1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以上的现有外商投资企业。
4.办理流程
招商引资项目申请单位按照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印发的申报指南要求,向所在县(区)商务、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供相关的申报材料,经所在省辖市商务、财政部门初审后逐级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直项目单位直接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申报。
申报企业主要提交下列材料:
(1)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原件)。
(2)引进资金额度证明材料。引进资金的来源及投资项目合同、投资协议、身份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银行进账单、记账凭证等。
(3)其他材料。包括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以及项目单位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
落户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综合实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项目,由所在区管委会出具认定意见并签章。
5.承办科室、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商务局外商投资管理科,姜朝举,2913660。
1.政策内容
经认定的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分别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和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2.政策依据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暂行规定的通知》(豫商资管〔2019〕6号)
3.适用对象及适用条件
(1)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跨国公司在河南省设立的履行跨省以上区域范围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总部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投资性公司和管理性公司。
投资性公司是指依据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不包括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
管理性公司是指具有对中国境内跨省市区域实施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营运职能的公司。管理性公司申请认定地区总部应具备下列条件:
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母公司授权管理的境内外企业(含分公司)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1家注册在河南省)。申请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2)总部型机构,是指虽未达到地区总部标准,但实际履行跨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跨省市区域的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支持服务中多项职能,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含分支机构):
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并在中国境内已投资设立不少于2家外商投资企业,且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货币出资额超过800万美元。母公司授权管理的跨省市机构不少于2家;申请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如以分支机构形式设立,总公司拨付的营运资金应不低于200万美元。
4.办理流程
企业申请认定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须经市商务局、财政局初审后,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提交材料。企业可按要求随时申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根据申报情况组织专家评审,审核通过后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一次性奖励资金。
申请企业主要提交下列材料(以下材料未列明提供复印件的,应当提供文件原件;外文材料需翻译成中文):
(1)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2)申请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回执)、营业执照(均为复印件);总部型机构为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供河南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总公司拨付运营资金的证明文件。
(3)母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地区总部或总部型机构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
(4)母公司资信证明文件、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任职或身份文件(复印件);母公司近一年度依法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5)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所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或备案回执)、营业执照及资金到位证明文件(均为复印件)。
(6)母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或总部型机构区域业务总负责人及主管运营的高管人员的授权文件、简历及相应的身份证明或工作许可证明文件(身份证明为复印件)。
(7)公司关于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8)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5.承办科室、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商务局外商投资管理科,姜朝举,2913660。
1.政策内容
对涉及发展农产品冷链物流、完善农产品零售网点、强化产销对接长效机制等3个方面的相关企业进行资金补助。
2.政策依据
《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22年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的通知》(豫商建函〔2022〕44号)
3.适用对象及适用条件
(1)申报主体必须是在河南省注册的企业法人,近3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受到县级以上(含县级)财政、审计部门处理处罚,未被列入失信名单。
(2)申报项目应为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实施建设且在2022年12月底前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
(3)已列入各级各类财政支持(或已获得过支持)的项目,不得纳入支持范围。
(4)重点聚焦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冷链物流设施建设,补齐冷链短板,以及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革命老区、2021 年以来受水灾和疫情严重的县。
4.办理流程
(1)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商务部门提交申报书。各县(市、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企业申请项目进行全面审查,并进行实地核查,完成所有项目验收审核后,按照《申报材料清单》将相关材料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2)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适时组织对各地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拟支持项目及金额。
5.承办科室、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商务局市场体系建设科,曹玉宏,2913606。
1.政策内容
在全省每年认定一批示范性县域物流公共配送中心和乡镇物流综合服务站。每年择优支持15个农村电商与寄递物流融合发展示范性县域示范性物流公共配送中心,省财政按照以奖代补原则,每个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予以奖补;每年择优支持300个示范性乡镇物流综合服务站,每个最高不超过5万元予以奖补。以前年度享受过中央或省财政支持的同一个县域物流共配中心、乡镇物流服务站不再重复支持。
2.政策依据
《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农村电商与寄递物流融合发展示范性县域物流公共配送中心和乡镇物流综合服务站认定工作的通知》(豫商建函〔2022〕43号)
3.适用对象及适用条件
在河南省境内注册,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服务农村市场,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业务运营良好的中心(站)。包括县域物流公共配送中心、乡镇物流综合服务站
4.办理流程
(1)填报申请材料经县(市、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2)县(市、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向省辖市商务局、财政局提出申请,省辖市商务局、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确认。
(3)省商务厅、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省辖市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向社会公布并授牌。
5.承办科室、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商务局市场体系建设科,曹玉宏,2913606。